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623执1439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代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326室(自贸实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31847889D。
被执行人:漳浦千佳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龙湖路中段漳浦城市生活广场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1708421Y。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代装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浦千佳汇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为由请求本院结案,故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闽0623执1439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