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代装修有限公司

福州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某某技术开发区时代装修有限公司、福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04民初1808号 原告:福州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某某技术开发区时代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为福州某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于2022年6月27日变更登记为福州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某某技术开发区时代装修有限公司、福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原审于2022年3月3日作出(2021)闽0104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福州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闽01民终721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9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024.5元,由原告福州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