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1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执行人:金湖县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胡延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金湖县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苏0831民特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金湖县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工资款18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二、金湖县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有权就未偿还的欠款及利息(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
2、将被执行人金湖县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金湖县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车辆登记,其名下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金国用(2001)第0645号、金国用(2009)第6229号、金国用(2009)第6250号、公1644、公1645)已被我院轮候查封。
4、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金湖县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5、经同申请人谈话,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标的为5000元,未执行标的为13000元及执行费17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831民特128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 阳
审判员 陈政宇
审判员 张满满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