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3民申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7047N。
法定代表人:罗和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启,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9408170019.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市万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北郊居委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96565455J。
法定代表人:田万伦,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波,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李晓勇,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现住重庆市南川区。
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的(2018)渝0119民初5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重庆市万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向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相关的诉讼文书。李晓勇挂靠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南川安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未授权李晓勇及其他人代收相关法律文书,法律也未规定可以将法律文书送达给项目的负责人。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未收到开庭传票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缺席判决,导致实体处理不公。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在诉讼中将应当送达给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文书送达给未经其合法授权的第三人李晓勇。在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知情且未到庭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判决,致使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法行使辩论权利,属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故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的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勤
审 判 员  倪 静
审 判 员  谭红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小
书 记 员  陶明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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