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9民初6094号
原告重庆市万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北郊社区居民委员会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96565455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波,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佛大道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66426585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万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万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章弋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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