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400-1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南川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万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北郊社区居民委员会六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波,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18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万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重庆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重庆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重庆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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