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华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1民初5861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沈阳华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09-A21号2-3门。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华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19)辽0111民初5861号之三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省直支行的存款1300000元(账号:42×××80)。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故应解除对其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省直支行的存款1300000元(账号:42×××8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