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1民初5861号之三
申请人:***,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沈阳华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09-A21号2-3门。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华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8月19日做出(2019)辽0111民初586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9月19日做出(2019)辽0111民初58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省直支行的存款1300000元(账号:42×××80)。冻结期限自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8月22日。申请人*鸿雁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省直支行的存款1300000元(账号:42×××8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省直支行的存款1300000元(账号:42×××8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