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某某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15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海,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秦园东路创意园二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程建武,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沈阳华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09-A21号2-3门。
法定代表人:鲁克利,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沈阳华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1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1328号民事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理由: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本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诉讼当事人完全不同,且本诉系前诉的承接和延续。二、本案程序违法,应依法指定重审。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提出一审法院应依职权追加程建武为原告、中止审理、撤回对沈阳华苏置业有限公司的诉求,一审法院均未与理睬,以当事人本人未到场为由不予审理,代理人作为特别授权的受托人,具有该权限,一审法院的行为违背了《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意设置障碍,导致诉讼拖延。另外,撤诉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是其充分行使和处分诉权的表现,无奈之下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一审法院邮寄了撤诉申请,但一审法院在未作出任何回应的情况下,就将案件裁定驳回起诉,明显程序违法,依法应当重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857号裁定书指定再审申请人与程建武、被申请人及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一案再审,对于再审申请人与程建武、被申请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会做出最终认定,应当中止审理,待再审结果确认后再组织审理,二审法院径行做出裁定,程序违法,应依法指定重审。三、从实质解决争议和减少诉累等方面考量,本案亦有进入实体审理的必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程 敏
审判员 高山丹
审判员 马 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宋宇
书记员孙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