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永臻建材有限公司

宜兴市旭飞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永臻建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4296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旭飞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五金机电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41252681。
法定代表人:陈旭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永臻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兴路群星苑******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74876981Y。
法定代表人:江冰。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旭飞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飞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永臻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7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永臻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旭飞公司34万元及利息(以34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永臻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旭飞公司垫付的诉讼保全费用1650元。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永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旭飞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旭飞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案执行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82民初7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二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