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天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4904号
原告:济南天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5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博,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天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天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