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12民初151号
原告南昌国能涂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天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南昌国能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济南天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国能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国能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0元,减半收取3810元,由原告南昌国能涂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江雄
人民陪审员 熊光仁
人民陪审员 朱 敏
法官 助理 张 凤
书 记 员 凌水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