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天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瑞朗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819号
申请人:济南天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5号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纪才,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博,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市瑞朗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枣林路起重运输场内。
法定代表人:刘广辉。
申请人济南天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天辰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市瑞朗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天辰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廊坊市瑞朗门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济南天辰公司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济南天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廊坊市瑞朗门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济南天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海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