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天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912号
原告:济南天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5号楼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4042951。
法定代表人:张纪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博,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琛琛,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济南天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天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天辰公司返还款项160102.21元及利息(以160102.2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系天辰公司员工,于2019年9月4日主动解除与天辰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在职期间,负责天辰公司部分项目工程,项目用款由**在天辰公司支取,**需要凭发票、收款收据等报销凭证向天辰公司核销所支取款项。**离职时费用核销后,其应当向天辰公司返还款项160102.21元,但**离职后至今未向天辰公司返还上述款项。天辰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辰公司自认**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天辰公司预支款项,后凭发票、收款收据等报销凭证向天辰公司核销所支取款项,案涉160102.21元应属于单位内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所预支款项,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纠纷是因**为处理公司业务所预支款项未及时与天辰公司结算销账所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999年4月5日[1999]民他字第4号)规定,劳动者从用人单位预支款项执行公司公务,双方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未及时报销冲账引发的纠纷应当由单位按其内部财务制度处理。本案纠纷应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应由天辰公司按其公司内部财务制度予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天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