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天益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

东营市天益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5民初2354号
原告:东营市天益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曹州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纱纱,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博兴县康泰酒水服务部业主,住博兴县。
被告:*志庆,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博兴县康泰酒水服务部业主,住博兴县。
原告东营市天益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东营市天益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营市天益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营市天益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东营市天益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