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海岸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屏支行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鼓民保字第42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屏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屏路192号。
负责人***。
被告福建东海岸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88号闽发大厦商住楼四区写字楼第13层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德立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照屿路23号2#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向东,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屏支行诉被告福建东海岸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德立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江向东、被告江浩澜、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福建东海岸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德立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江向东、被告江浩澜、被告**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以自有资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福建东海岸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德立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江向东、被告江浩澜、被告**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00元,如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