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01财保148号
申请人:***汇亿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孔永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英,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宁江盛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茂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汇亿居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宁江盛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账号:×××)内的银行存款12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宁江盛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账号:×××)内的银行存款1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马 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强燕书记员陈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