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3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泽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韩家墩解放大道387号(大武汉家居广场)R2座16层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泽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6)鄂0103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泽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院已依法受理湖北泽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