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3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泽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韩家墩解放大道387号(大武汉家居广场)R2座16层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泽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6)鄂0103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泽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院已依法受理湖北泽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103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