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3民初11685号
原告:湖北泽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韩家墩解放大道387号(大武汉家居广场)R2座16层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易生活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一期)8栋19层5室。
法定代表人:胡路。
被告:武汉市易品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8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三期H7栋1层01室20号。
法定代表人:辛影。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泽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易生活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易品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泽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湖北易生活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易品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泽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湖北易生活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易品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二、对担保人**、***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87号大武汉家居广场R2栋16层18室的房屋(产证号:武硚2016001053)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鲁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