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3民初11685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湖北泽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韩家墩解放大道387号(大武汉家居广场)R2座16层7号。
法定代表人:朱兵。
被申请人:湖北易生活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一期)8栋19层5室。
法定代表人:胡路。
被申请人:武汉市易品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8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三期H7栋1层01室20号。
法定代表人:辛影。
原告湖北泽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易生活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易品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北泽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湖北易生活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易品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湖北泽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兵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2018)鄂0103民初1168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朱兵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87大武汉家居广场R2栋16层18室[权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号],现湖北泽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申请置换上述担保房产。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泽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朱兵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87大武汉家居广场R2栋16层18室[权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鲁 林
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
人民陪审员 黄汉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