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执恢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生锡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依法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1425执1497号,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虽有部分房产可供执行,但均有预抵押登记,暂时无法处理变现,后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位于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名嘉中路23号楼328号、26号楼313号房产),请求恢复执行并申请查封以上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名嘉中路23号楼328号、26号楼313号房产两套。
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保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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