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执恢266号
申请人: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生锡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成,经理。
申请人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依法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1425执1497号,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虽有部分房产可供执行,但均有预抵押登记,暂时无法处理变现,后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位于齐河县经济开发区房产),请求恢复执行并申请查封以上房产,本院收到申请后立即恢复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在法定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表、到庭缴款的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份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在全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3、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立即查封了齐河县经济开发区房产,并邮寄了查封资料,此房产为轮候查封,无法进行评估拍卖。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线索,申请人虽然不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也不能提供执行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综上所述,虽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齐河县经济开发区房产,但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变现。本院已经向申请人释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经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调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2017)鲁1425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保国
审判员  付联全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晓彤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执恢266号
申请人: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生锡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成,经理。
申请人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依法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1425执1497号,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虽有部分房产可供执行,但均有预抵押登记,暂时无法处理变现,后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位于齐河县经济开发区房产),请求恢复执行并申请查封以上房产,本院收到申请后立即恢复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在法定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表、到庭缴款的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份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在全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3、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立即查封了齐河县经济开发区房产,并邮寄了查封资料,此房产为轮候查封,无法进行评估拍卖。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线索,申请人虽然不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也不能提供执行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综上所述,虽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齐河县经济开发区房产,但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变现。本院已经向申请人释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经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调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2017)鲁1425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保国
审判员  付联全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