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执2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筑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4707834J。
法定代表人:张尚振。
被执行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惠安县黄塘中标集团产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763X5。
法定代表人:陈晓锋。
申请执行人筑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惠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1民初68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筑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款项322896.04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多次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许一鸣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傅家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