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5执19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古蔺县。
申请执行人:陈博文,男,200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古蔺县。
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新民,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古蔺县皇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古蔺县皇华镇皇华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2400837726D。
法定代表人:陈瑚,镇长。
被执行人:泸州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古蔺县皇华镇街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066786093R。
法定代表人:周诗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合江县成教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4916571F。
法定代表人:穆仕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博文与被执行人古蔺县皇华镇人民政府、泸州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的(2019)川0525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古蔺县皇华镇人民政府、泸州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陈博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古蔺县皇华镇人民政府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22784.2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泸州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7130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5元,本案执行费841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裁定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泸州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古蔺县拍起拍价31.6万元,二拍起拍价33万元)、12-4号(一拍起拍价35.5万元,二拍起拍价33万元)的商铺,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泸州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古蔺县拍流拍价33万元作价以物抵债。
三、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古蔺县皇华镇人民政府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的两处房产经拍卖、变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仅申请其中一处房产以物抵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5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泸州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泸州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湖江
审判员  于 杨
审判员  陈 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