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3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双,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8日,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8年1月15日,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合江县成教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6571F。
法定代表人:穆仕泉,总经理。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3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由***、***给付***工程款42207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060元。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文书生效后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五查一控”,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2022年1月13日,因需领取江阳区人民法院转到本院的分配款81820.50元而恢复本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宗祥
审判员  周定洪
审判员  胡 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照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