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民初4231号
原告:***,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威,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孝安,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林,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四川省合江县成教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6571F。
法定代表人:穆仕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宜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宜泸高速公路沙坪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71440097C。
法定代表人:牛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显彬,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吉强,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宜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书祥
审 判 员 麻鹏国
人民陪审员 杨承银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茗佳
书 记 员 黄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