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执恢6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510522195512250272。
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三河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6571F。
法定代表人:穆仕泉,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22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恢复执行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13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在获款189999.48元后,以双方正在自行协商为由,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川0522执恢636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启海
审 判 员 罗 健
审 判 员 余鑫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姚 远
书 记 员 陈 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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