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执6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2年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4月8日,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牟应雄,男,生于1958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
法定代表人:穆仕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牟应雄、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3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受偿数额为100000元及利息(具体金额按判决书确定的计算),领取本裁定时未已实现到期债权受偿数额为100000元及利息(具体金额按判决书确定的计算)。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牟应雄、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发出协查通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1、查询金融机构及网络资金,三被执行人名下金额极少,未采取强制措施;2、查询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牟应雄名下有房产。经核实,该房产已抵押并被多个法院查封,本案已委托合江县人民法院轮后查封,不便处置;3、除此之外,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牟应雄有养老金收益。关联案件,其养老金帐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
四、调查三被执行人住所地(村、社、社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之申请执行人**。
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宗祥
审判员  周定洪
审判员  胡 浩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黄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