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

泸州市龙马潭区鼎泰嘉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执恢340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鼎泰嘉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香林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4567254XL。
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四川省合江县成教中心内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6571F。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3月11日,汉族,住四,住四川省泸县div>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鼎泰嘉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嘉和租赁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川0503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债权人鼎泰嘉和租赁公司的到期债权受偿数额为本金158155.05元及利息(以生效文书计算)。截止本裁定书作出之日,申请人已在(2021)川0503执恢384号案件中受偿金额为92319.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发出协查通知,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在泸州市利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158155.05元。
三、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社、社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之申请执行人。
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大鸣
审判员  刘宗祥
审判员  胡 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