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

泸州鼎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鼎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城西工业园C区218号二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92134910A。
法定代理人:宋林,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益,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成教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6571F。
法定代表人:穆仕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雪奎,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25日,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泸州鼎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张雪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2018)川0503民初265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张雪奎支付申请人泸州鼎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第一期26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五查一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已履行的债务金额为零。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在泸州利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债权,本院依法予以保全,现该债权已到期,本院已依法向泸州利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待异议期过后,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院采取的上述查控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强制措施续行(延长期限)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宗祥
审判员  胡 浩
审判员  刘立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