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02执保169号
**平:
本院在申请人**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财保9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因申请人**平申请,已依法对被申请人安康市中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的工程款440000元予以冻结,并对被申请人王的节名下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房屋中价值400000元予以查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02财保94号案件已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
审判员 成乃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晁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