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6490号之2号
申请执行人:**市中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汉滨区大桥路兴科金地****。
法定代表人:王的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延炼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延炼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闫宝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中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延炼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7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延炼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市中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708601.65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9486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无车辆,被执行人无房产,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1708601.65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9486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03执64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剑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柳鸽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