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中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10月27日,**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4211964********。
被执行人:**市中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滨区大桥路兴科金地A幢1单元7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73842875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4月21日,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人,现住**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3428271968********。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中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陕0902民初584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执行人**市中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愿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90000元;在2021年12月31日支付440000元;在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150000元在2022年6月1日之前付清。二、如被执行人**市中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完毕支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未偿还款项全额申请执行,并自逾期之日,以未偿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息6%承担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市中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做出的(2021)陕0902财保9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市中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的未结工程款440000元予以冻结。现上述二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市中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的未结工程款440000元至**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小成
审 判 员 涂必明
审 判 员 张 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沛
书 记 员 沈 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