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白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姜学义、湖北白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223民初1766号
原告:***,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崇阳县。
被告:湖北白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白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