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瑞风净化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瑞风净化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滁州市南谯九天峰山泉饮用水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102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瑞风净化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燕山乡**村东(燕山南路)。
被执行人:滁州市南谯九天峰山泉饮用水厂,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城南工业园怡亭北路8号。
本院在受理蚌埠市瑞风净化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滁州市南谯九天峰山泉饮用水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市南谯九天峰山泉饮用水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市南谯九天峰山泉饮用水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南谯九天峰山泉饮用水厂存款34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