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瑞风净化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瑞风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南谯九天峰山泉饮用水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瑞风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南谯九天峰山泉饮用水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4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49号
原告:蚌埠市瑞风净化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慕升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迮传兵,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南谯九天峰山泉饮用水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蚌埠市瑞风净化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滁州市南谯九天峰山泉饮用水厂、***、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8月18日,原告蚌埠市瑞风净化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后因案情复杂,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