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新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靖江市新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终50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新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横港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盈科花园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靖江市新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前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前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景鑫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窦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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