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终50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新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横港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盈科花园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靖江市新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前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前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景鑫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