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靖江市新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滨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靖江市新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执4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钱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