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汇泽园林开发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汇泽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03民初1761号
原告:***,女,1950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央,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福建省汇泽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九龙公园南门3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96077854A。
法定代表人:许德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以东漳州碧湖万达广场A2地块9幢1901-1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135678。
负责人:谢勇,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银城,福建高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汇泽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薛 萌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