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102执26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江苏润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22号和平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丁丽华,该公司项目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润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58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润华公司未能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润华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XX号房屋,除此之外,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处置上述房屋,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向该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润华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提供被执行人润华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582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02民初58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石顺光
执 行 员 周 林
执 行 员 汪礼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 殷泽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