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102执25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润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22号和平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润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润华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润华公司已歇业,其名下苏A×××××机动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其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XXX大厦第九层房产,已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以16688644元价格拍卖成交,尚不足以偿还抵押权金额,本案无可参与分配的余额;其名下少量存款,本院已轮候查封,但不能扣划。目前为止,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苏0102民初56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工资71153.90元、经济补偿金60013.68元,合计131167.5元,被执行人润华公司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润华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烈
审判员 石顺光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