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润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富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清申4号
申请人:江苏润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22号和平大厦10层。
诉讼代表人:王玮,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响晴,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茹,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润富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1890号太湖明珠发展大厦2001。
法定代表人:周学奇。
申请人江苏润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润富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富泰公司)出现公司解散事由后未清算为由,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润富泰公司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润富泰公司于2004年2月11日经无锡市工商局核准设立,登记住所为无锡市太湖西大道1890号太湖明珠发展大厦2001,股东为润华公司、王和平、王健娟、蒋九斤、周学奇、叶世方、王进。2020年7月21日润富泰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解散润富泰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现润富泰公司自股东会决议解散后一直未进行清算,也无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因此,润华公司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润富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润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润富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徐 冰
审判员 贾建中
审判员 龚 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