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广一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国广一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民初48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福建国广一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金源中心)西区25层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国广一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