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广一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大弟与***、福建国广一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83民初***78号
原告:范大弟,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世荣,建瓯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被告:福建国广一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金源中心)西区25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79916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范大弟与被告***、福建国广一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范大弟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弟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大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范大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