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104民初2781号
原告广东高速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传媒)诉被告广州易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宝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速传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宛晏、李均尧,被告易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三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君、张美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合同》、《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补充协议》均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问题,虽原告高速传媒在招投标文件中注明液晶显示屏需满足防雨及防潮要求,但在实地勘察后,原告对被告易宝公司提出的变更为户外液晶屏的建议不予采纳,双方最终在《江中高速公路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施工方案》中约定采用亚克力包边设计进行安装,被告易宝公司所称的“一体化防雨罩”应指的是该亚克力包边设计。原告指令被告切除防雨罩的前挡板,同时亦未组织人员对液晶屏进行日常保洁及维护,导致案涉液晶屏损坏,故原告诉请以被告易宝公司违约为由解除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据此诉请被告返还支付款项、退回液晶屏设备并要求易宝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补充协议》,系双方对《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合同》的清洁、变更及对后续新增防雨罩工程达成的合意。双方确认因“户内液晶屏+防雨罩”技术方案产生的损失各自承担,互不追究。因原告高速传媒认为现今全国ETC系统工程改造,在收费站投入广告已失去原有的商业价值而不愿提供施工条件继续履行合同,故《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合同》及《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补充协议》客观上均已无法继续履行,故本院依法判令《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合同》、《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补充协议》于2021年3月9日(庭审之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915880元,原告理应退还给被告。
合同解除后,因被告易宝公司将江中高速收费站的液晶屏撤回维修,故被告理应将江中高速的45块液晶屏维修好后交还给原告并进行安装和调试。关于合同解除后剩余款项的处理,因双方在《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补充协议》中确认,变更后的液晶屏硬件及服务部分的金额为6796800元及新增防雨罩费用为806800元。因该新增防雨罩并未实施,故该防雨罩费用806800元并未实际发生。对于液晶屏硬件及服务部分金额6796800元,双方在《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补充协议》中确认已执行合同的费用总计2478000元,对剩余的4318800元作退货或变更处理,因该部分费用原拟用于LED大屏建设,但双方就大屏建设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一致同意因“户内液晶屏+防雨罩”技术方案产生的损失各自承担,互不追究。则该4318800元的费用应视由被告作退货处理。因原告已支付的费用总额为4165590元,则被告理应退还给原告的费用金额为1687590元(4165590元-2478000元)。被告易宝公司辩称45台设备防雨罩的费用130500元已实际发生,但该防雨罩费用未在《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合同》列明,亦未有证据证明原告同意抵扣防雨罩费用130500元,故被告易宝公司主张在原告已支付的款项中抵扣防雨罩费用1305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易宝公司与三星公司是否构成代理关系,因该《制造商授权书》仅是三星公司依据投标文件的模板向原告高速传媒提供的,是为保证易宝公司提供的产品为三星公司认可并授权的正品,在之后的《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合同》、《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补充协议》均是原告高速传媒与被告易宝公司之间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故不能视为易宝公司是三星公司的代理人。原告高速传媒据此要求三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本院查明,广东新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路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将名称变更为广东高速传媒有限公司。
2017年1月,广东新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路公司)发布《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招标文件》,项目名称为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招标人为新路公司,项目地点为广东省范围内高速公路沿线收费站和服务区,项目规模为高速公路收费亭多媒体信息发布显示屏383个和服务区LED显示大屏10个。招标范围为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亭多媒体信息发布显示屏和服务区LED显示屏安装工程的设计、采购及施工等。项目总体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采购人实施地点的环境因素,包括风雨、蚊虫、温度等,投标人在实施过程中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加装附属设施等)保证货物的稳定、安全、耐用,方案必须报采购人批准确认后方可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应具有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LED的拼装、包边、屏体支撑结构的实施。设备安装要求为: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人提供本项目采购的所有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服务的全部内容,并完成整个系统的联调工作,若本项目采购的设备产品等方面的配置或要求中出现不合理或不完整的问题时,投标人有责任和义务在投标文件中提出补充修改方案并征得采购人同意后付诸实施。同时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人需知”的《投标须知前附表》写明“踏勘现场”为不组织。被告易宝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项目总体要求、设备安装、测试和验收要求均进行了完全响应。
2017年2月3日,三星公司向新路公司出具《制造商授权书》,内容为:兹指派易宝公司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进行下列有效活动:(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组织的广东新路广告有限公司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项目名称)招标活动中需由我方提供的设备显示器设备、信息发布软件等产品(产品名称)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负责。(3)我方兹授予易宝公司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易宝公司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被告三星公司质证称,该《制造商授权书》来自原告招标文件中的格式版本,系参照商务部对外贸易司编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投标文件(试行)》的格式版本,属于证明投标人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之一,仅表明制造商同意投标人在投标中提供所投标货物。
2017年2月23日,新路公司作为甲方与易宝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合同》(合同编号:NYWL-XLGG-0000—GC(2017)-002(Z)00)约定。第一章,甲方根据业务拓展需要,拟在广东省内高速公路沿线各服务区和收费站亭建设数字化媒体,预计建设收费站多媒体信息发布显示屏383个、服务区壁挂式LED显示屏10个,并搭建相应的网络平台和远程播放控制系统。甲方提出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的具体要求,乙方据此负责项目的设计、制作、软件、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等工作。第二章,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署生效后至2017年12月31日。第三章,本合同的总额9158800元,其中硬件设备部分金额6071400元,技术服务部分金额3087400元。当实际建设数量发生变化而导致工程总造价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或以工程验收单进行确认,补充协议与工程验收单与本合同具同样法律效力。第四章,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金额为915880元。履约保证金办理要求: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签订合同,履约保证金根据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并验收合格且无其他扣款情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及甲方当时开出的收据或乙方开具等额收据后10日历天内按工程量完成的比例无息退还乙方。第五章项目进度及验收,显示屏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依据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设计方案等双方确定的条款规定执行。验收时甲方认为显示屏系统不符合约定的,应于验收单注明整改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验收合格的,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确认单或类似文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验收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日组织验收,若不能组织验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说明不能验收之合理理由。(一)硬件设备部分:本部分合同总价6071400元。包含三星DB55E、锐拓户外显示屏等。第一期付款(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30%,金额为1821420元;第二期付款(货到款),显示屏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验货后五日内,支付30%,金额为1821420元,货到款可按乙方到货且甲方验货确认后,甲方根据验货数量与合同总量的比例进行支付;第三期付款(进度款),显示屏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35%,金额2124990元,进度款可按乙方完工情况且甲方验收确认后,甲方根据完工验收数量与合同总量比例进行支付;第四期付款(质保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期满后五日内,支付5%,金额303570元。合计6071400元。乙方交付的产品或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更换或重做,乙方交货、安装时间不予延长。乙方迟延的,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没有按甲方要求进行更换或重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的全部费用,且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权或债务,不受合同解除或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二)技术服务部分:本部分合同总价3087400元,乙方负责项目所需的系统工程:结构施工、布线施工、装饰施工等工程内容。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工程的具体地点并及时提供所需的各种施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施工条件说明、施工用水、用电及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等。工程要求包括安装方式、结构方式、布线要求、装修装饰要求等(以双方现场勘查确认)。所有工程要求由乙方根据现场情况提供设计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施工。乙方对该工程提供三年的免费维修服务(自显示屏验收合格起算),质保期内,乙方对产品的缺陷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乙方承诺对显示屏屏体进行终身售后维护,免费维修期满后乙方将收取维修成本费。第一期付款(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30%,金额926220元;第二期付款(货到款),显示屏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验货后五日内,支付30%,金额926220元,货到款可按乙方到货且甲方验货确认后,甲方根据验货数量与合同总量的比例进行支付;第三期付款(进度款),显示屏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30%,金额1080590元,进度款可按乙方完工情况且甲方验收确认后,甲方根据完工验收数量与合同总量比例进行支付;第四期付款(质保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期满后五日内,支付5%,金额154370元。合计3087400元。乙方交付的产品或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更换或重做,乙方交货、安装时间不予延长。乙方迟延的,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没有按甲方要求进行更换或重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的全部费用,且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2017年1月,新路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易宝公司、广东精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江中高速公路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施工方案》,收费站液晶显示屏安装,采用防水设计,尺寸为55寸、65寸,显示屏建立在收费站里的收费亭上方及防撞柱。安全性能要求:全部箱体经过防水测试且采用专用的面罩及高质量的金属拉伸膜结构,防护等级达到IP65,防雪性能和有效防晒、防雨,满足防尘、防雨、防潮、防腐、防雷击、防电磁和静电、防反光、防晒、防动物等功能。新路公司未盖章确认。
2017年4月19日,原告对新路公司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的收费亭55寸液晶屏383台和信息发布系统1套进行签收。
2017年4月19日,新路公司出具了《验收报告》,内容为:2017年4月1日,建设单位组织对广东新路广告有限公司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江中高速的收费亭液晶屏建设进行验收,并到实施现场评估了项目建设成果,一致认为整体建设内容已按合同及招标需求基本完成,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问题及建议为:验收时发现小榄站有一块花屏,需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修更换。验收报告的附件《江中高速的收费亭液晶屏建设清单》包含55寸液晶屏45台和信息发布系统1套。
2017年3月30日-31日,原告对广深、广乐、江中高速收费站已安装的172、38、45台液晶屏进行巡查,巡查结果为:部分收费站的广告牌出现以下现象:1、黑屏问题,2、画面不同步,不同步具体表现为各个广告屏画面切换的时间不同,造成广告内容不统一,影响了广告效果。2017年9月11日,原告对广深、广乐、江中高速收费站已安装的172、38、45台液晶屏进行巡查,巡查结果为:广深高速收费站的广告牌出现黑屏、花屏、损毁以及画面不同步的现象。
2017年7月,远润公司出具《设备故障检修报告》,内容为:送检设备型号为三星DB55E,故障为液晶屏漏液、花屏、黑屏死机、裂屏。根据送检设备开机情况,以及我们派人到现场进行勘查发现:(1)现场环境严苛,扬尘厉害,设备积尘严重,影响设备散热,经了解设备投入使用后从未进行保洁保养;(2)用于防止进水的外罩设计太薄,后板离电视机的散热口太近了,不利于正常散热。(3)电视机7*24小时不停机工作,而且是使用同一个静止不动的画面,十分影响液晶屏的使用寿命。(4)大货车路过时震动影响。
2017年8月16日,易宝公司向新路公司发出《关于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若干问题的建议意见》:1、基于收费站现场极致潮湿、高温、金属粉尘、震动等恶劣条件,及现场白天日照条件下实际广告发布效果,建议收费站新建电子屏不再使用三星液晶DM65E及三星液晶DB55E,建议将合同中安装于服务区的户外LED屏用于收费站,将原计划安装于收费站的液晶屏用于服务区,由于《2016合同》及《2017合同》皆未明确设备安装地点及实际尺寸,因此合同无需变更,调换安装位置后可直接按2017年5月11日工作会谈确定的计量原则计量即可。2、建议将已安装于广深高速、广乐高速、江中高速等收费站的液晶屏拆换至服务区半室内环境,避免在下一个台风雨来临时遭受更大损失。拆换工作是为保障双方的共同利益,相关拆换费用可不参照中标合同结算,由贵司与我司另行协商。3、如收费站设备及服务区设备不进行拆换,建议按我司原于2016年9月提供的护罩样式安装带前防雨板的护罩……6、由于液晶屏及LED屏皆属于电子设备、对温湿度、粉尘都比较敏感,建议贵司组织工作人员定期检查、定期保养;一般电子广告屏的工作时间为每日7时—24时,建议贵司参考其它广告公司电子广告屏的开关机时间设定广告发布时间,无需24小时不停机播放。
2017年9月20日,易宝公司向高速传媒发出《关于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工程实施的建议意见》,内容为:根据贵司代表就我司去函反馈的意见,我司于8月中旬起已停止因雨水损坏设备的更换工作,并配合贵司进行超亮屏测试、LED屏测试及防雨罩设计……现设备使用的防雨罩,是应贵司要求拆除前挡雨板的,由此近两月台风雨已使部分设备入雨损坏,目前该部分拆装及维修费用由我司承担……请贵司尽快更换现有设备的防雨罩,并在新装设备上保证新防雨罩设计能有效防止雨水内灌……部分设备自2016年9月安装完成后,贵司未组织资源对设备进行保洁及维护,且也未每日进行停机保养,此情况严重影响电子设备的正常使用,恳请贵司尽快建立巡检运维队伍,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保洁及维护。
2017年11月16日,高速传媒向易宝公司发出《关于促进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执行进度事宜的函》,内容为:我司发现已在广深、广乐、江中高速收费站安装的液晶屏存在严重的质量和适应性问题,故障率高,无法正常发布广告,经我司研究决定,同意在现有安装设备上增加防雨罩,请贵司项目人员与我司接洽洽谈防雨罩的合同变更事宜。2017年11月22日,易宝公司回函称,在2016年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投标结束后,在施工合同签订前,我司与贵司代表至收费站现场勘察,我司建议贵司将收费站“户内液晶屏+防雨罩”设备更换为“户内液晶屏或户外LED”设备,并就设备更换建议与贵司代表至多个地点进行考察,最终,因户外液晶屏工程造价高、LED显示效果差和中标合同变更手续复杂等原因,贵司建议参照广乐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已有模式,沿用“户内液晶屏+防雨罩”设备方案。2016年9月,我司在完成部分广深高速公路收费站液晶屏安装后,应贵司代表要求,撤去设备防雨罩前挡板以提高白天日照条件下的广告发布效果。为了保障电子设备的正常运作,我司曾于2017年2月及4月多次提交运维方案,力促贵司成立运维队伍,并提醒贵司广告电子屏无需24小时长亮,但贵司至今未有对已安装电子设备进行定期保洁和维护工作。2017年7月,针对台风雨季液晶屏损坏的问题,我公司联合厂家与贵司代表一同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测,检测结果表明,绝大部分的设备损坏与防雨罩安装不完整致雨水倒灌积聚有关……我司根据贵司代表反馈的意见,我司于8月中旬起已停止因雨水损坏设备的更换工作,并配合贵司进行超亮屏测试、LED屏测试及防雨罩设计。根据以上信息,我司认为本项目收费站液晶屏大批量损坏的主要原因是防雨罩安装不完整,而运维保护不到位放大了问题严重程度,而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因此我司非常欢迎贵司采纳我司提出的重新安装防雨罩的建议,我司将积极配合贵司完成新的防雨罩安装工作,我司认为,在重新安装防雨罩后将有效控制设备的损坏率。
2018年2月2日,高速传媒为甲方与易宝公司为乙方签订《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补充协议》,内容为:双方于2017年2月23日签订了《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结合乙方于2017年12月6日发往甲方的《关于就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事宜达成共识的确认函》及甲方于2017年12月16日回复乙方的《关于的复函》以及双方2017年合同事宜进行的多次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共识,签订本协议。第一部分确认双方就原合同执行过程产生问题达成的共识。一、乙方承担以下费用:1、原合同中,为广株西高速公路收费站液晶屏建设准备的155台液晶屏设备,在厂家仓库存放产生的出仓滞期仓储费,及部分退货可能损失的乙方已付予供货厂家的合同付款,和可能履行向供货厂家的合同赔偿,由乙方承担。2、原合同中,原准备使用的183台液晶屏设备的仓储费,乙方已付予供货厂家的合同付款,和可能履行向供货厂家的合同赔偿,由乙方承担;3、在原合同执行中,乙方聘请施工人员代工,可能产生的窝工费,由乙方承担。二、原合同执行过程中,于收费站使用“户内液晶屏+防雨罩”技术方案,由此产生的问题给双方带来的损失各自承担,互不追究。三、原计划为广珠西高速公路收费站液晶屏建设准备的155台液晶屏设备,其中未开箱的液晶屏设备85台退货,退货对应的硬件设备费用及相关技术合同费用1241000元以及已开箱部分的技术服务费406000元用于建设服务区LED大屏;于2018年6月30日前建设完成,具体实施方案由双方另行确认。四、原准备用于原合同的183台液晶屏设备,全部退货,硬件设备费用及相关技术服务合同费用2671800元用于建设服务区LED大屏,于2018年6月30日前基本建设完成,具体实施方案由双方另行确认。五、原合同中,列明用于收费站和服务区户外P4.81LED显示屏的硬件设备及相关技术服务不再执行,此部分金额为2362000元,具体明细详见附件1“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合同(2017)执行情况清单”;六、乙方已向甲方递交“原有设备追加防雨罩变更报告”,为保护已安装设备,保障双方共同利益,双方共同努力,在2018年春节春运结束45天内执行完毕,在完成追加防雨罩安装后,乙方为设备延长质保期6个月,并按合同服务条款切实保障已安装设备正常运行。七、本协议的工程内容是对原合同工程的有效完善和优化,乙方承诺在执行完本协议内容后,原安装收费站液晶屏故障率即可控制在正常范围内,发现故障设备即按合同服务条款及时维修或更换。八、在签订本协议后,甲方此后单独或与第三方合作投资建设任何形式收费站液晶屏媒体,不受此前已与乙方合作的影响。第二部分,双方就已安装设备增加防雨罩的变更内容。一、根据设计变更方案,需为已安装的液晶屏设备加装防雨罩,变更金额总额为806800元,其中硬件设备金额为630000元,技术服务金额为176800元。二、液晶屏防雨罩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安装防雨罩硬件设备及技术服务总费用的95%,甲方可于已支付款项中扣减该支付金额。硬件设备:第一期付款(进度款),显示屏外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完工验收合格后五日内,支付95%即5985000元,第二期付款,验收合格一年期满,支付5%即31500元(质保金);技术服务:第一期付款(进度款),显示屏外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完工验收合格后五日内,支付95%即167960元,第二期付款,验收合格一年期满,支付5%即8840元(质保金)。第三部分,本协议签订后的总金额变化情况汇总,本协议签订后,合同金额变更为7603600元,甲方已支付合同金额为4165590元。第四部分,其他条款。本协议约定事项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按本协议执行,本协议未明确的事项,按原合同执行。
该《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补充协议》共有两个附件,附件一是《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合同(2017)执行情况清单》,显示不再执行的费用总计2362000元,已执行合同的费用总计2478000元,退货(变更标的)的合同费用4318800元,变更后合同费用6796800元。其中已执行的合同标的费用247800元包含115台(45台+70台)硬件费用及45台技术服务费用。
附件二是《防雨罩变更费用清单》,载明硬件设备名称为显示屏保护外罩,数量252个,单价2500元,总计630000元。技术服务,显示屏保护外罩安装服务费252个,单价400元,总计100800元,原旧的保护外罩拆卸及清运252个,单价100元,总计25200元,全线显示屏的清洗、线路整理及检修一次,总计50800元。关于该防雨罩费用,易宝公司陈述,江中高速工程中,与液晶屏同步安装的45个防雨罩已于2017年4月安装完成,所产生的费用为:硬件费用112500元(2500元*45个)和技术费用18000元(400元*45个)共130500元,该安装费用未在2017年合同总费用中作明确约定,也未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因原告承诺该笔费用在原告已支付的合同费用中先行扣除,则该130500元原告应支付给被告。原告高速传媒认为,根据《江中高速公路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施工方案》明确显示屏自带亚克力包边外罩,该外罩费用并无单独计算,已计入45台显示屏总价中。
结算协议签订后,原告高速传媒与被告易宝公司就液晶屏维修及防雨罩安装进行多次沟通。2018年11月29日,高速传媒向易宝公司发函:由于广深高速公路收费站一体化改造及景观改造,决定不再为已安装的广深高速公路收费站液晶电子广告屏增加防雨罩,请贵司安排施工人员配合对液晶屏进行清点、维修并保证其正常运作至2019年春运结束。2019年5月29日,高速传媒向易宝公司发函,督促易宝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前提供可实施的防雨罩安装计划表,在45天内完成安装及数字化媒体维修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2019年6月19日,易宝公司与高速传媒形成《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专题会议会议纪要》:一、高速传媒保证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服务区LED定点及提供施工条件……二、易宝公司确保已安装的液晶屏在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维修好,并加装防雨罩后重新上线。2020年4月10日,易宝公司向高速传媒发函:我司根据会谈结果已先后两次大规模维修安装在收费岛上的液晶屏,但是执行安装“新增防雨罩的工程”和执行“安装服务区LED屏”的工程量由于服务区选址问题一直未能有进展……我司于2019年春节前抢修了广深收费岛上的液晶屏。2020年5月19日,高速传媒复函称:在2018年2月2日结算协议签订后,贵司并未履行维修或更换义务,加装新防雨罩工作一直未进行,也未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维修或更换义务,放任电子显示屏持续处于损坏状态。要求贵司收到本函后15天内向我司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将我司致三星公司的函件转交三星公司,我司在三星公司确保方案可行后,将配合贵司完成新的补救方案,即对全部已损坏的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后,再根据收费站实际情况,进行安装、调试与运行。2020年5月21日,高速传媒与易宝公司达成《会议纪要》,双方确认电子显示屏的质量原因给高速传媒带来巨大损失,易宝公司承诺在15天内提出新的方案并经三星公司共同确认,保证电子显示屏能在高速公路收费站环境正常使用。2020年8月6日,高速传媒与易宝公司达成《会议纪要》,易宝公司提供以下内容的解决方案:1、已安装显示屏更换为适合室外环境的产品;2、对易宝公司的库存显示屏明确处置方案;3、签署解决方案不以高速传媒另行支付任何款项为前提。此解决方案以正式公函方式由易宝公司向高速传媒作出,易宝公司承诺此解决方案能实际解决显示屏的适用瑕疵问题,解决方案中产生的费用由易宝公司承担。2020年8月24日及9月23日,易宝公司向高速传媒先后发函,建议不再维修液晶设备,而是由易宝公司负责将液晶屏更换为同等尺寸LED屏。原告高速传媒收到上述两份函件后均未回复。
被告易宝公司为证明系高速传媒要求将防雨罩前挡板切除,提供下述证据:1、2016年10月25日,高速传媒公司陈文宇、李跃清与易宝公司容乐签署《会议纪要》,第8条内容为:所有箱体改为后罩式,把前板去掉。易宝公司陈述称该《会议纪要》虽针对2016年合同,但同样适用于2017年合同。高速传媒质证对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该证据不能体现“原告要求加装的防雨罩拆除前挡板”,在易宝公司提交的施工方案中无法看出挡雨板在何位置,前挡雨板的问题是在设备损坏之后被告才提出“建议安装前防雨板的护罩”,假如易宝公司坚持安装带前防雨板的护罩就能解决防水问题,为何在2017年至2020年三年多时间未能提出任何解决方案而是提出更换其他厂家的LED屏;2、荣乐的证人证言:我于2013年11月至2020年1月是易宝公司的销售经理,2016年、2017年我参与了涉案两个项目,负责文档和代表易宝公司开会,当时签完合同后,高速传媒要求增加防雨罩,后面有防雨罩的补充合同,我们给高速传媒两个方案,一个是将原来的屏幕换成户外屏,但成本较高,另一个是户内屏加防护罩,之后会议定了用防雨罩的合同。涉案项目的安装实施方案是由高速传媒公司将一些屏幕外面有外罩的效果照片提供给我们参考,我们确定好施工方案后交给高速传媒公司,待高速传媒公司确认后我们才去采购设备。2016年的合同防雨罩和显示屏是一起安装的,当时安装时高速传媒提出效果不好,亮度不够,要求我方拆除前挡板,拆除之后有出现雨水渗漏的情况。2017年合同我没有到现场,不清楚防雨罩安装情况;3、江文滔的证人证言:我于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左右派遣到易宝公司,负责现场带领员工安装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显示屏,当时广深高速8个收费站,新塘、东莞、后街、太平、长安、贺州、保安、福田都是我做的,2016年工程我是中途10月底加入的。安装液晶屏时,有一个底座,后面有防雨罩的后板,前面再套一个防雨罩,形成一个箱体,前面这个显示部分是镂空的,我拿到的时候已经是镂空的,不具有防雨功能,水是可以进去的。当时我也觉得奇怪,我问过高速传媒的人说是收费站是有顶棚的,所以做成这样。后面出现黑屏也是我跟进的,有叫高速传媒维护,他们没有维护;2017年江中高速收费站的显示屏也是我安装的,是密封的一体防雨罩,验收的时候高速传媒公司的吕超强说显示效果亮度不够,要求我们切除中间的前挡板,变成跟广深高速一样,切除工作是吕超强现场提出,现场切割的,时间大概是4月份。4、陈文宇的证人证言:我于2014年1月至2019年12月是高速传媒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综合事务和电子媒体事务,2016年和2017年有两个合同,但是是作为一个项目来管理,涉及到广深高速、江中高速、广乐高速,我是负责监管建设,建设完将电子媒体交给其他部门的同事做广告销售。签合同时是没有防雨罩的,签完合同后易宝公司和我们到现场勘察后,提出要求加防雨罩或者换成其他型号的户外液晶屏,易宝公司向我们报价后,我们没有采纳,一是因为造价太高了,如果要变动型号和造价,显示屏的数量就变少了,二是高速传媒公司有一个子公司在广乐高速有成功的案例,使用户内液晶屏加防雨罩的形式,后来易宝公司的方案没有被采纳,继续使用液晶屏加防雨罩的方案。防雨罩和液晶屏是相差几天安装的。2016年底是广深高速公路安装液晶屏显示屏,防雨方面是亚克力板防雨罩,2016年国庆前我们去现场做评估的时候,液晶显示屏是有亚克力板的防雨罩,不是镂空的,是一个完整的盒子,是不会漏雨的。国庆前就已经有画面正常播放了,但太阳直射时显示效果不好,我们商量把挡板撤掉,当时销售副总张琳和综合部负责电子媒体的同事李跃清、负责广告销售的张苑在贺州站现场决定撤掉,撤掉之后效果比之前好。因为防雨罩是长方形的,把前面的防雨罩拆掉,就像盒子打开前盖子一样。当时有考量进水问题,因为当时是10月份,雨水较少,显示屏是在收费棚的底下,正常是淋不到雨的,进水后,我们找原因,认为可能是下雨,也可能是货车刹车时将雨水甩到液晶屏的屏幕上,我方有要求后面的第二个路段重新安装了防雨罩。江中高速显示屏安装时有防雨罩,显示器和防雨罩是分开的,其他同事反应现场显示效果不好,要求像广深高速一样把防雨罩切除,当时江中高速安装时,广深高速有几个出现问题,但当时还没有到雨季,还没有出现大量问题。2017年4月之后液晶屏坏了很多,当时公司查找原因基本是认为是进水导致的,补救措施是要求易宝公司将显示屏和防雨罩都修好再装回去,易宝公司说显示屏修好了,防雨罩修不好了,要重新加装新的防雨罩,该方案没有履行是因为需要重新签补充协议,签了协议后,需要我方出钱买新的防雨罩,所以公司高层没有同意,在我离职前是有签协议的,但我们没有让易宝公司动工,因为当时广深高速扩建,收费站需要变动,如果我们在变动前装了显示器,在扩建后可能需要重新安装,所以我们没有要求易宝公司动工,到了2018年合同就不是我管了。广乐和江中也没有动工,是因为我们想把广深的先做好,再推行到广乐和江中。2018年有催过易宝公司施工,但没有向易宝公司发施工证,易宝公司一直有追我们施工,但我们没有统一意见。原告高速传媒对上述三证人容乐、江文滔、陈文宇的证人证言质证认为,陈文宇因向客户借款数额巨大,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于2019年11月27日被原告免职,其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证言明显带有不利于原告的倾向,且其不是原告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原告的意思。江文滔认为损坏的原因包括漏水和维护,但根据合同被告对液晶屏有三年的免费维护期。三证人陈述事实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集中在三条高速公路液晶屏与防雨罩是何时安装的。原告招投标的标的就是具有防雨功能的液晶屏及安装,而非“液晶屏+防雨罩”及安装,投标文件设备清单中以及中标后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均无防雨外罩;2016年8月24日双方签署合同后,项目在2016年10月31日前就已经进入施工阶段,在2016年10月31日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取电方案和新增保护罩变更;2016年10月25日的会议纪要有容乐和陈文宇的签字,证明两证人明知广深高速在已经安装液晶屏裸机后,在被告单方提出新增防雨罩变更工程后,才开始安装防雨罩的,而非双方合意按照“液晶屏+防雨罩”工程同时安装,更不是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的就是“液晶屏+防雨罩”工程;是被告为了补救才于10月31日单方提出增加防雨罩的申请,之后被告才加装了防雨罩的事实。同时,原告高速传媒认为,广深高速景观改造仅是暂停以旧换新工程,2019年5月再次启动广深项目更换,而被告一直未真正履行广乐与江中高速以旧换新工程,仅是将小部分同型号的库存产品与已损坏产品进行更换后,加装新防雨罩,最终所有液晶屏都是黑屏状态。被告三星公司对上述证人证言均予以认可,显示屏加装保护罩是原告要求且确认的,并验收通过的工程方案,原告在防护罩完工后要求拆除前挡板,设备故障是由于雨水及原告不当使用导致的,与三星公司生产产品的质量没有任何关系。
原告高速传媒为证明其存在损失,提供其与中山市火狼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中山市火狼公司2017年8月25日的函件要求原告对江中高速全线收费亭液晶屏进行彻底巡查。2019年11月27日高速传媒与中山市火狼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解除协议》。
关于高速传媒向易宝公司已支付的款项:2017年3月10日支付2747640元;2017年5月25日支付1020000元、397950元;上述费用共计4165590元。
2017年3月6日,易宝公司向高速传媒支付履约保证金915880元。高速传媒尚未将该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易宝公司。
判令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高速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
诉原告)广州易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合同》、《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7)补充协议》于2021年3月9日解除;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易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高速传媒有限公司退还款项1687590元;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高速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易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915880元。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高速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
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易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
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6927元,14902元由被告广州易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2025元由原告广东高速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1631元,8757.5元由原告广东高速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2873.5元由被告广州易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接到人民法院缴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谢琼丽
书记员 毕嘉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