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易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高速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易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21989号
上诉人广东高速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传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易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宝公司)、原审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速传媒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高速传媒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中如下部分:判令部分解除高速传媒公司与易宝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签订的《广东新路广告有限公司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合同》及其3份补充协议和1份结算协议,即解除上述合同中与收费站液晶屏及配套设施设备相关的该部分全部合同(扣除两台安装在办公室内的液晶屏);高速传媒公司向易宝公司退回已安装在高速公路收费站的208台液晶屏,由易宝公司负责拆卸、运输已安装的液晶屏及其配套产品,承担因设备退回可能发生的工程费、人工费、拆卸费、仓储费、运输费等所有费用,且易宝公司不再向高速传媒公司交付其他液晶屏;易宝公司向高速传媒公司退回全部已付液晶屏款(扣除两台安装在办公室内的液晶屏和多付的两台L**屏设备款),合计退回5117212.5元;易宝公司按该项目液晶屏合同结算总额6155750元的30%即1846725元向高速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3.驳回易宝公司一审全部反诉请求;4.案件诉讼费用由易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部分遗漏或不完整表述重要事实,错误将全部证人证言认定为查明事实。一审遗漏查明:2017年1月易宝公司提交的施工方案及其施工标准的事实,以及遗漏2020年5月21日、2020年8月6日会议纪要再次明确责任以及瑕疵担保义务的事实。广深高速一开始安装的是裸机及其相关广告发布合同及其执行的事实,而非带外罩的液晶屏。2017年1月《江中高速公路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施工方案》明确安全性能要求。2020年5月21日《会议纪要》双方确认液晶屏由于质量原因已全部损坏且不能使用,给高速传媒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易宝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对2016年和2017年已安装的液晶屏进行维修或更换;而且由于第一次加装显示屏外罩补救方案的失败,高速传媒公司要求易宝公司提供的第二次补救方案需经三星公司共同确认等。同时易宝公司承诺15天内提出新的方案,并且新的方案将经过三星公司共同确认,能够保证电子显示屏能在高速公路收费站环境正常使用,保障正常运营,然而易宝公司并未在15天内提供新的方案或解决方法。2020年8月6日《会议纪要》,双方确认承诺2020年8月31日前提供解决方案,易宝公司承诺此解决方案能实际解决显示屏的使用瑕疵问题,解决方案中产生的费用由易宝公司承担;易宝公司的解决方案应当经高速传媒公司同意,并经显示屏生产厂家进行确认,能保证显示屏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在高速公路收费站环境正常使用,保障正常运营。高速传媒公司及其上级公司因证人陈某向客户借款,数额巨大,对其进行党纪处分和免职等处理。一审法院错误将容某、江某、陈某证人证言全部作为查明事实。一是三位证人之间的阐述原本就存在矛盾,二是三位证人证言大量陈述明显与高速传媒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据不符,根据证据规则,应当不予采用。二、一审法院认为部分存在的错误。1.一审法院以“实地勘察后,高速传媒公司对易宝公司提出的变更为户外液晶屏的建议不予采纳,双方最终在《江中高速公路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施工方案》中约定采用亚克力包边设计进行安装”为由,未支持高速传媒公司解除合同主张,属对事实认定及与损失结果因果关系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以“双方最终在《数学化媒体改造项目合同》中约定高速传媒公司向易宝公司采购户内液晶屏产品并通过会谈记录高速传媒公司同意易宝公司提出的增加防雨罩的要求,后又指令易宝公司切除防雨罩的前挡板,同时也未组织人员对液晶屏进行日常保洁即维护导致液晶屏损坏”为由,未支持高速传媒公司以违约解除合同,一审法院既对上述事实认定错误,又对上述事实与损失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错误。综上,该部分事实应是切除防雨罩前挡板属于在测试防雨罩方案中双方会议沟通后共同作出的决定,且易宝公司有义务和责任判断假如拆除防雨罩前挡板将会导致显示屏损坏,并需就此判断明确告知高速传媒公司,但易宝公司不但从未对此进行判断并告知,也未证明安装了前挡雨板的设备可以达到项目工程要求。与此相反,且在2017年1月施工方案中承诺未带前挡雨板的施工方案能够达到包括防雨和防高温等性能的IP65标准,在会议纪要也自认第一次加装显示屏外罩补救方案是失败的,且第二次更换70台设备加防雨罩的方案也是失败的,因此,拆除前挡雨板仅仅是易宝公司故意混淆事实,推卸责任的借口而已。3.一审法院存在其他认定错误。高速传媒公司已在一年的质保金担保期限内明确提出案涉液晶屏质量问题,且易宝公司至今未解决工程质量问题,高速传媒公司当然有权不予退回质保金。一审法院对质保金问题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高速传媒公司出具的验收通过证明仅仅是初步外观上的质量合格,不包括隐形瑕疵的合格。其后实际使用后才发现质量隐形瑕疵问题,且无法修复,且高速传媒公司在不超过三年质保期期限内提出存在隐蔽质量问题尚属合理期限内,易宝公司应对该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易宝公司已自认责任且承诺免费对上述拆回设备进行维修,高速传媒公司在三年质保期内已提出质量异议,因此,该撤回维修的义务理应属于保质期内易宝公司应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该证据明显是易宝公司自认其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设备撤回后高速传媒公司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要求易宝公司退款,但一审法院却认定合同非因易宝公司违约解除,存在自相矛盾。三、案涉主要事实足以证明液晶屏损坏的全部责任应当归责于易宝公司,高速传媒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以易宝公司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1.高速传媒公司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招标范围及项目总体要求,投标文件专项对此作出完全响应。2.易宝公司因不具备专业经验、其多次提供的方案多次不能满足项目要求。3.易宝公司提供的施工方案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IP65,但其实际施工却无法达到该标准。4.2016年度合同执行过程中,高速传媒公司在三年质保期内向易宝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之后高速传媒公司一直不断要求易宝公司承担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同时,易宝公司也不断明确承诺其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明确其承担修复或更换的违约责任,但截至目前,易宝公司仍未履行其义务。5.鉴于易宝公司严重违约,经高速传媒公司多次催告后并未解决质量问题,故高速传媒公司有权解除与液晶屏相关的该部分全部合同(除2台安装在室内液晶屏外),对其余全部已安装液晶屏进行退货处理。未交付液晶屏不再交付,同时易宝公司应退回高速传媒公司除3块LED屏合同款外的已付全部款项,并按合同支付违约金,承担与退货有关的所有费用以及因此对高速传媒公司造成的其他费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高速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庭后,高速传媒公司补充上诉意见如下:1.一审简单判定案涉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因此错误推论出本案是显示屏与外罩买卖及安装合同,从而错误认定易宝公司已完成显示屏及其外罩销售和安装义务,明显与事实不符。案涉项目合同、结算合同或补充协议均由两部分组成,即硬件设备部分和技术服务部分,同时该两部分分别具有对应的款项明细,合同约定易宝公司既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也有义务提供符合项目需求的技术工程。2.案涉纠纷的责任认定已经通过2016年度结算协议和2017年度补充协议、以及2020年两次会议纪要进行了明确书面确认,易宝公司有义务和责任重新加装防雨罩,交付合格的工程,并且易宝公司提交的证据也再次确认其更换全部显示屏的义务。高速传媒公司正是基于易宝公司一直未交付合格的工程,且结算协议或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再次书面确认其义务而提出。3.关于设备维护义务方面,易宝公司在质保期内应承担免费维护义务,质保期后承担售后维护义务。4.易宝公司已构成根本性违约,高速传媒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易宝公司交付的产品或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根据高速传媒公司要求进行更换或重做,易宝公司交货、安装时间不予延长。易宝公司迟延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按要求进行更换或重做的,高速传媒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易宝公司应退回收取的全部费用且支付违约金。5.易宝公司已拆回139块显示屏进行维修,一审仍将此归责于高速传媒公司,同时又认定易宝公司理应将液晶屏维修好还给高速传媒公司进行安装调试,责任归属自相矛盾。6.2020年两次会议纪要是合同双方重新达成合意,对易宝公司合同义务再次明确。根据会议纪要,易宝公司须自行承担费用更换全部已安装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营。然而易宝公司直至目前仍未积极履行该等主要义务。
易宝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易宝公司遵守了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积极全面地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根据高速传媒公司和易宝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以及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足以证实易宝公司完全按照约定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所提供的产品没有任何的质量问题。且液晶屏加防护防雨罩的技术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为此签订补充协议。高速传媒公司为此支付防雨罩的货款,易宝公司在合同履行方面没有任何的瑕疵。2016年11月案涉工程的液晶屏与防雨罩安装完毕之后,高速传媒公司组织工程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并向易宝公司出具验收报告,足以证实易宝公司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以及实施方案都是符合合同约定,并没有违约的情形。二、案涉工程设备的损坏责任在于高速传媒公司错误要求拆除防雨罩的前挡板,从而导致了设备进水损坏,易宝公司和高速传媒公司协商一致的户内液晶屏加防雨罩的工程实施方案,完全可以满足设备的正常运行的要求。但由于高速传媒公司多次要求拆除防雨罩前挡板,易宝公司只能按要求拆除,因此导致防雨罩丧失了防御功能,液晶屏进水损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全部责任在于高速传媒公司,现高速传媒公司因此诉请解除合同毫无道理。三、合同未能够履行的责任也在高速传媒公司。关于损害的设备维修问题,在补充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双方不追究过去的违约责任,易宝公司为此一直努力并做好全面准备提出了妥善的解决方案,且在2020年8月24日、9月23日两次通过发送书面通知给高速传媒公司,但因为高速传媒公司自身原因拒绝配合,尤其是不提供高速公路施工的许可证,导致合同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并非高速传媒公司陈述的易宝公司迟延履行而导致,因此合同没有办法履行的责任在于高速传媒公司,违约方是高速传媒公司并非易宝公司。四、案涉工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经过高速传媒公司的验收合格,在2016年合同里高速传媒公司应当依约退还易宝公司的质保金305787.5元,2016年8月24日,高速传媒公司与易宝公司签订案涉合同里明确约定硬件部分和技术部分的质保金均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开始1年零5日内支付,高速传媒公司向易宝公司出具的最后一个验收报告时间为2017年2月24日,而质保期应当是在2018年2月23日届满。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应当是在2018年2月28日,所以支付条件已经成就。2017年合同的验收报告是在2017年4月在案涉工程的液晶屏和防雨罩同步安装完成之后,高速传媒公司也同样组织了工程验收,验收结果也同样是合格。高速传媒公司也向易宝公司出具相关的验收报告。所以在2017年合同履行过程中,易宝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产品质量的产品以及实施方案,并没有违约。对于2017年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因为高速传媒公司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所以一审法院依法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915880元理应退还给易宝公司。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广东新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路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将名称变更为广东高速传媒有限公司。 2016年7月,新路公司发布《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招标文件》,项目名称为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招标人为新路公司,项目地点为广东省范围内高速公路沿线收费站和服务区,招标规模为高速公路收费亭多媒体信息发布显示屏236个和服务区LED显示大屏16个。招标范围为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亭多媒体信息发布显示屏和服务区LED显示屏安装工程的设计、采购及施工等。项目总体要求之实施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采购人实施地点的环境因素,包括风雨、蚊虫、温度等,投标人在实施过程中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加装附属设施等)保证货物的稳定、安全、耐用,方案必须报采购人批准确认后方可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应具有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LED的拼装、包边、屏体支撑结构的实施。设备安装要求为: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人提供本项目采购的所有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服务的全部内容,并完成整个系统的联调工作,若本项目采购的设备产品等方面的配置或要求中出现不合理或不完整的问题时,投标人有责任和义务在投标文件中提出补充修改方案并征得采购人同意后付诸实施。同时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人需知”的《投标须知前附表》写明“踏勘现场”为不组织。被告易宝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项目总体要求、设备安装、测试和验收要求均进行了完全响应。 2016年8月10日,三星公司向新路公司出具《制造商授权书》,内容为:兹指派易宝公司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组织的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项目名称)招标活动中需由我方提供的设备显示器设备、信息发布系统等产品(产品名称)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负责。(3)我方兹授予易宝公司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易宝公司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被告三星公司质证称,该《制造商授权书》来自原告招标文件中的格式版本,系参照商务部对外贸易司编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投标文件(试行)》的格式版本,属于证明投标人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之一,仅表明制造商同意投标人在投标中提供所投标货物。 2016年8月24日,新路公司作为甲方与易宝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合同》(合同编号:NYWL-XLGG-0000—QT(2016)-018(Z)00)约定。第一章,甲方根据业务拓展需要,拟在广东省内高速公路沿线各服务区和收费站亭建设数字化媒体,预计建设收费站多媒体信息发布显示屏236个、服务区壁挂式LED显示屏16个,并搭建相应的网络平台和远程播放控制系统。甲方提出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的具体要求,乙方据此负责项目的设计、制作、软件、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等工作。第二章,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署生效后至合同执行完毕。第三章,本合同的总额6495200元,其中硬件设备部分金额5196200元,技术服务部分金额1299000元。当实际建设数量发生变化而导致工程总造价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或以工程验收单进行确认,补充协议与工程验收单与本合同具同样法律效力。第四章,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金额为649520元。履约保证金办理要求: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签订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无其他扣款情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及甲方当时开出的收据或乙方开具等额收据后10日历天内无息退还乙方。第五章项目进度及验收,显示屏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依据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设计方案等双方确定的条款规定执行。验收时甲方认为显示屏系统不符合约定的,应立即函告乙方不予验收的理由,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验收合格的,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确认单或类似文件。甲方书面同意验收的,应在书面同意验收之日起七日内日组织验收,若不能验收,甲方应在出具书面不同意验收之日起七天内向乙方出具书面说明,说明不能验收之理由。(一)硬件设备部分:本部分合同总价5196200元。包含三星DB55E、三星DM65E显示屏、锐拓户内及户外显示屏等。第一期付款(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30%,金额为1558860元;第二期付款(货到款),显示屏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验货后五日内,支付30%,金额为1558860元,货到款可按乙方到货且甲方验货确认后,甲方根据验货数量与合同总量的比例进行支付;第三期付款(进度款),显示屏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35%,金额1818670元,进度款可按乙方完工情况且甲方验收确认后,甲方根据完工验收数量与合同总量比例进行支付;第四期付款(质保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期满后五日内,支付5%,金额259810元。合计5196200元。乙方交付的产品或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更换或重做,乙方交货、安装时间不予延长。乙方迟延的,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没有按甲方要求进行更换或重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的全部费用,且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权或债务,不受合同解除或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二)技术服务部分:本部分合同总价1299000元,乙方负责项目所需的系统工程:结构施工、布线施工、装饰施工等工程内容。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工程的具体地点并及时提供所需的各种施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施工条件说明、施工用水、用电及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等。工程要求包括安装方式、结构方式、布线要求、装修装饰要求等(以双方现场勘查确认)。所有工程要求由乙方根据现场情况提供设计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施工。乙方对该工程提供三年的免费维修服务(自显示屏验收合格起算),质保期内,乙方对产品的缺陷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乙方承诺对显示屏屏体进行终身售后维护,免费维修期满后乙方将收取维修成本费。第一期付款(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30%,金额389700元;第二期付款(货到款),显示屏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验货后五日内,支付30%,金额389700元,货到款可按乙方到货且甲方验货确认后,甲方根据验货数量与合同总量的比例进行支付;第三期付款(进度款),显示屏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35%,金额454650元,进度款可按乙方完工情况且甲方验收确认后,甲方根据完工验收数量与合同总量比例进行支付;第四期付款(质保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期满后五日内,支付5%,金额64950元。合计1299000元。乙方交付的产品或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更换或重做,乙方交货、安装时间不予延长。乙方迟延的,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没有按甲方要求进行更换或重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的全部费用,且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2016年10月31日新路公司与易宝公司达成《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会谈记录》,内容为:双方就广深高速路段八个收费站液晶广告屏建设的取电方案变更,和本项目所新增(或变更)内容的费用,达成一致意见,我司同意因取电方案变更顺延工期,同意施工单位就取电方案变更和新增保护罩提请变更,具体变更的数量及金额,由我司与施工单位核实后通过变更报告上报。 2017年1月3日,新路公司作为甲方与易宝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补充协议》(协议编号:NYWL-XLGG-0000—QT(2016)-018(Z)B2),约定:本协议总额417200元。(一)硬件设备:172个易宝品牌显示屏外罩,单价1350元,总价款232200元,用于广深高速路段收费亭液晶屏建设。第一期付款(预付款)30%,69660元,第二期付款(货到款)30%,69660元,第三期付款(进度款)35%,81270元;第四期付款(质保金)5%,11610元。(二)技术服务部分:总价185000元。第一期付款(预付款)30%,55500元,第二期付款(货到款)30%,55500元,第三期付款(进度款)35%,64750元;第四期付款(质保金)5%,9250元。 2017年2月21日,新路公司作为甲方与易宝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补充协议》(协议编号:NYWL-XLGG-0000—QT(2016)-018(Z)B3),约定:本协议总额177600元。(一)硬件设备:36个易宝品牌的显示屏外罩,单价1350元,总价款48600元,用于广乐高速路段收费亭液晶屏建设。第一期付款(预付款)30%,14580元,第二期付款(货到款)30%,14580元,第三期付款(进度款)35%,17010元;第四期付款(质保金)5%,2430元。(二)技术服务部分:总价129000元。第一期付款(预付款)30%,38700元,第二期付款(货到款)30%,38700元,第三期付款(进度款)35%,45150元;第四期付款(质保金)5%,6450元。 2016年11月24日,2017年1月20日,易宝公司先后向新路公司提出两份《施工项目增项(变更)单》,内容为:由于与广深/广乐路段业主方沟通后,取电要求必须要通过总电柜取电,由于显示器不属于户外产品,需要增加外罩做好防水防尘保护的原因,兹提出广深/广乐高速收费亭液晶屏取电服务及显示屏外罩工程增项(变更),外罩数量分别为172个、36个,单价均为1350元,总价分别为232200元、48600元。原告陈述称该172个、36个显示屏防雨外罩分别于2017年1月、2月期间进行了安装。 2016年12月14日,新路公司出具了《验收报告》,内容为:2016年11月22日,建设单位组织对广东新路广告有限公司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广深高速的收费亭液晶屏建设进行验收,并到实施现场评估了项目建设成果,一致认为整体建设内容已按合同及招标需求基本完成,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问题及建议为:请施工方完善后期调试及维护工作以确保广告发布效果正常。 2017年1月12日,新路公司出具《验收报告》,内容为:2016年11月22日建设单位组织对广东新路广告有限公司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广深高速的收费亭液晶屏线路改造、加装外罩进行验收,并到实施现场评估了项目建设成果,一致认为整体建设内容已按补充协议合同及用户需求基本完成。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问题和建议是请施工方做好后面维护工作以确保广告发布效果正常。 2017年2月13日,新路公司出具了《验收报告》,内容为:2017年1月13日,建设单位组织对广东新路广告有限公司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广乐高速的收费亭液晶屏建设进行验收,并到实施现场评估了项目建设成果,一致认为整体建设内容已按合同及招标需求基本完成,验收结论为空白,问题及建议为:对于2块花屏、4块黑屏的设备,根据验收会谈记录要求,春运后恢复施工的5个工作日内全部更换完毕。 2017年2月24日,新路公司出具了《验收报告》,内容为:2017年1月17日,建设单位组织对广东新路广告有限公司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广乐高速的收费亭液晶屏线路改造、加装外罩进行验收,并到实施现场评估了项目建设成果,一致认为整体建设内容已按补充协议合同及用户需求基本完成,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问题及建议为:请根据会谈记录要求完成故障设备的报修、更换工作。 2017年3月30日-31日,高速传媒公司对广深、广乐、江中高速收费站已安装的172、38、45台液晶屏进行巡查,巡查结果为:部分收费站的广告牌出现以下现象:1、黑屏问题,2、画面不同步,不同步具体表现为各个广告屏画面切换的时间不同,造成广告内容不统一,影响了广告效果。 2017年7月,远润公司出具《设备故障检修报告》,内容为:送检设备型号为三星DB55E,故障为液晶屏漏液、花屏、黑屏死机、裂屏。根据送检设备开机情况,以及我们派人到现场进行勘查发现:(1)现场环境严苛,扬尘厉害,设备积尘严重,影响设备散热,经了解设备投入使用后从未进行保洁保养;(2)用于防止进水的外罩设计太薄,后板离电视机的散热口太近了,不利于正常散热。(3)电视机7*24小时不停机工作,而且是使用同一个静止不动的画面,十分影响液晶屏的使用寿命。(4)大货车路过时震动影响。 2017年8月16日,易宝公司向新路公司发出《关于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若干问题的建议意见》:1、基于收费站现场极致潮湿、高温、金属粉尘、震动等恶劣条件,及现场白天日照条件下实际广告发布效果,建议收费站新建电子屏不再使用三星液晶DM65E及三星液晶DB55E,建议将合同中安装于服务区的户外LED屏用于收费站,将原计划安装于收费站的液晶屏用于服务区,由于《2016合同》及《2017合同》皆未明确设备安装地点及实际尺寸,因此合同无需变更,调换安装位置后可直接按2017年5月11日工作会谈确定的计量原则计量即可。2、建议将已安装于广深高速、广乐高速、江中高速等收费站的液晶屏拆换至服务区半室内环境,避免在下一个台风雨来临时遭受更大损失。拆换工作是为保障双方的共同利益,相关拆换费用可不参照中标合同结算,由贵司与我司另行协商。3、如收费站设备及服务区设备不进行拆换,建议按我司原于2016年9月提供的护罩样式安装带前防雨板的护罩……6.由于液晶屏及LED屏皆属于电子设备、对温湿度、粉尘都比较敏感,建议贵司组织工作人员定期检查、定期保养;一般电子广告屏的工作时间为每日7时—24时,建议贵司参考其它广告公司电子广告屏的开关机时间设定广告发布时间,无需24小时不停机播放。 2017年9月20日,易宝公司向高速传媒公司发出《关于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工程实施的建议意见》,内容为:根据贵司代表就我司去函反馈的意见,我司于8月中旬起已停止因雨水损坏设备的更换工作,并配合贵司进行超亮屏测试、LED屏测试及防雨罩设计……现设备使用的防雨罩,是应贵司要求拆除前挡雨板的,由此近两月台风雨已使部分设备入雨损坏,目前该部分拆装及维修费用由我司承担……请贵司尽快更换现有设备的防雨罩,并在新装设备上保证新防雨罩设计能有效防止雨水内灌……部分设备自2016年9月安装完成后,贵司未组织资源对设备进行保洁及维护,且也未每日进行停机保养,此情况严重影响电子设备的正常使用,恳请贵司尽快建立巡检运维队伍,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保洁及维护。 2017年11月16日,高速传媒公司向易宝公司发出《关于促进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执行进度事宜的函》,内容为:我司发现已在广深、广乐、江中高速收费站安装的液晶屏存在严重的质量和适应性问题,故障率高,无法正常发布广告,经我司研究决定,同意在现有安装设备上增加防雨罩,请贵司项目人员与我司接洽洽谈防雨罩的合同变更事宜。2017年11月22日,易宝公司回函称,在2016年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投标结束后,在施工合同签订前,我司与贵司代表至收费站现场勘察,我司建议贵司将收费站“户内液晶屏+防雨罩”设备更换为“户内液晶屏或户外LED”设备,并就设备更换建议与贵司代表至多个地点进行考察,最终,因户外液晶屏工程造价高、LED显示效果差和中标合同变更手续复杂等原因,贵司建议参照广乐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已有模式,沿用“户内液晶屏+防雨罩”设备方案。2016年9月,我司在完成部分广深高速公路收费站液晶屏安装后,应贵司代表要求,撤去设备防雨罩前挡板以提高白天日照条件下的广告发布效果。为了保障电子设备的正常运作,我司曾于2017年2月及4月多次提交运维方案,力促贵司成立运维队伍,并提醒贵司广告电子屏无需24小时长亮,但贵司至今未有对已安装电子设备进行定期保洁和维护工作。2017年7月,针对台风雨季液晶屏损坏的问题,我公司联合厂家与贵司代表一同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测,检测结果表明,绝大部分的设备损坏与防雨罩安装不完整致雨水倒灌积聚有关……我司根据贵司代表反馈的意见,我司于8月中旬起已停止因雨水损坏设备的更换工作,并配合贵司进行超亮屏测试、LED屏测试及防雨罩设计。根据以上信息,我司认为本项目收费站液晶屏大批量损坏的主要原因是防雨罩安装不完整,而运维保护不到位放大了问题严重程度,而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因此我司非常欢迎贵司采纳我司提出的重新安装防雨罩的建议,我司将积极配合贵司完成新的防雨罩安装工作,我司认为,在重新安装防雨罩后将有效控制设备的损坏率。 2018年2月2日,高速传媒公司为甲方与易宝公司为乙方签订《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6)结算协议》,内容为:在双方于2016年8月24日签订《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合同》,2016年12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一)》,2017年1月3日签订《补充协议(二)》,2017年2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三)》(以下统称“原合同”),结合乙方于2017年12月6日发往甲方的《关于就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事宜达成共识的确认函》及甲方于2017年12月16日回复乙方的《关于〈关于就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事宜达成共识的确认函〉的复函》,以及双方就合同事宜进行多次友好协商达成的共识,签订本协议。第一部分确认双方就原合同执行过程产生问题达成的共识。一、乙方承担以下费用:1、原合同中,用于佛开高速公路雅瑶服务区及江中高速公路东升服务区的4块LED屏,在厂家仓库存放产生的出仓滞期仓储费,由乙方承担。2、2017年在台风雨季中损坏的液晶屏,若厂家向乙方征收此部分设备的维修费,此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二、原合同中执行过程中,于收费站使用“户内液晶屏+防雨罩”技术方案,由此产生的问题给双方带来的损失各自承担,互不追究。三、乙方已向甲方递交“原有设备追加防雨罩变更报告”,为保护已安装设备,保障双方共同利益,双方共同努力,在2018年春节春运结束后45天内执行完毕,在完成追加防雨罩安装后,乙方承诺设备可正常使用,并继续按合同服务条款切实保障所有已安装设备正常运行。第二部分结算费用及支付:一、原合同金额7090000元,因硬件设备型号变更增加费用562750元,原合同不再执行金额1497000元,结算金额6155750元。二、本协议签订时,已完成工作并达到支付条件金额5807962.50元,未达支付条件的合同费用347787.50元:包括佛开高速雅瑶服务区LED屏施工费40000元,质保金307787.50元。三、甲方已实际支付合同款项4646850元,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163112.50元。四、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退回原乙方开具的收据或乙方开具等额收据后10个工作日内,甲向乙方退回原合同全部剩余履约保证金194856元。第三部分其他条款:本协议约定事项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按本协议执行,本协议未明确的事项,按原合同执行。 结算协议签订后,高速传媒公司与易宝公司就液晶屏维修及防雨罩安装进行多次沟通。2018年11月29日,高速传媒公司向易宝公司发函:由于广深高速公路收费站一体化改造及景观改造,决定不再为已安装的广深高速公路收费站液晶电子广告屏增加防雨罩,请贵司安排施工人员配合对液晶屏进行清点、维修并保证其正常运作至2019年春运结束。2019年5月29日,高速传媒向易宝公司发函,督促易宝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前提供可实施的防雨罩安装计划表,在45天内完成安装及数字化媒体维修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2019年6月19日,易宝公司与高速传媒公司形成《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专题会议会议纪要》:一、高速传媒公司保证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服务区LED定点及提供施工条件……二、易宝公司确保已安装的液晶屏在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维修好,并加装防雨罩后重新上线。2020年4月10日,易宝公司向高速传媒公司发函:我司根据会谈结果已先后两次大规模维修安装在收费岛上的液晶屏,但是执行安装“新增防雨罩的工程”和执行“安装服务区LED屏”的工程量由于服务区选址问题一直未能有进展……我司于2019年春节前抢修了广深收费岛上的液晶屏。2020年5月19日,高速传媒公司复函称:在2018年2月2日结算协议签订后,贵司并未履行维修或更换义务,加装新防雨罩工作一直未进行,也未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维修或更换义务,放任电子显示屏持续处于损坏状态。要求贵司收到本函后15天内向我司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将我司致三星公司的函件转交三星公司,我司在三星公司确保方案可行后,将配合贵司完成新的补救方案,即对全部已损坏的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后,再根据收费站实际情况,进行安装、调试与运行。2020年5月21日,高速传媒公司与易宝公司达成《会议纪要》,双方确认电子显示屏的质量原因给高速传媒公司带来巨大损失,易宝公司承诺在15天内提出新的方案并经三星公司共同确认,保证电子显示屏能在高速公路收费站环境正常使用。2020年8月6日,高速传媒公司与易宝公司达成《会议纪要》,易宝公司提供以下内容的解决方案:1.已安装显示屏更换为适合室外环境的产品;2.对易宝公司的库存显示屏明确处置方案;3.签署解决方案不以高速传媒公司另行支付任何款项为前提。此解决方案以正式公函方式由易宝公司向高速传媒公司作出,易宝公司承诺此解决方案能实际解决显示屏的适用瑕疵问题,解决方案中产生的费用由易宝公司承担。2020年8月24日及9月23日,易宝公司向高速传媒公司先后发函,建议不再维修液晶设备,而是由易宝公司负责将液晶屏更换为同等尺寸LED屏。高速传媒公司收到上述两份函件后均未回复。 易宝公司为证明系高速传媒公司要求将防雨罩前挡板切除,提供下述证据:1.2016年10月25日,高速传媒公司员工陈某、李跃清与易宝公司员工容某签署《会议纪要》,第8条内容为:所有箱体改为后罩式,把前板去掉。高速传媒公司质证对该《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该证据不能体现“原告要求加装的防雨罩拆除前挡板”,在易宝公司提交的施工方案中无法看出挡雨板在何位置,前挡雨板的问题是在设备损坏之后易宝公司才提出“建议安装带前防雨板的护罩”,假如易宝公司坚持安装带前防雨板的护罩就能解决防水问题,为何在2017年至2020年三年多时间未能提出任何解决方案而是提出更换其他厂家的LED屏;2.荣乐的证人证言:我于2013年11月至2020年1月是易宝公司的销售经理,2016年、2017年我参与了案涉两个项目,负责文档和代表易宝公司开会,当时签完合同后,高速传媒公司要求增加防雨罩,后面有防雨罩的补充合同,我们给高速传媒公司两个方案,一个是将原来的屏幕换成户外屏,但成本较高,另一个是户内屏加防护罩,之后会议定了用防雨罩的合同。案涉项目的安装实施方案是由高速传媒公司将一些屏幕外面有外罩的效果照片提供给我们参考,我们确定好施工方案后交给高速传媒公司,待高速传媒公司确认后我们才去采购设备。2016年的合同防雨罩和显示屏是一起安装的,当时安装时高速传媒公司提出效果不好,亮度不够,要求我方拆除前挡板,拆除之后有出现雨水渗漏的情况。2017年合同我没有到现场,不清楚防雨罩安装情况;3.江某的证人证言:我于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左右派遣到易宝公司,负责现场带领员工安装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显示屏,当时广深高速8个收费站,新塘、东莞、后街、太平、长安、贺州、保安、福田都是我做的,2016年工程我是中途10月底加入的。安装液晶屏时,有一个底座,后面有防雨罩的后板,前面再套一个防雨罩,形成一个箱体,前面这个显示部分是镂空的,我拿到的时候已经是镂空的,不具有防雨功能,水是可以进去的。当时我也觉得奇怪,我问过高速传媒公司的人说是收费站是有顶棚的,所以做成这样。后面出现黑屏也是我跟进的,有叫高速传媒公司维护,他们没有维护;2017年江中高速收费站的显示屏也是我安装的,是密封的一体防雨罩,验收的时候高速传媒公司的吕超强说显示效果亮度不够,要求我们切除中间的前挡板,变成跟广深高速一样,切除工作是吕超强现场提出,现场切割的,时间大概是4月份。4.陈某的证人证言:我于2014年1月至2019年12月是高速传媒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综合事务和电子媒体事务,2016年和2017年有两个合同,但是是作为一个项目来管理,涉及到广深高速、江中高速、广乐高速,我是负责监管建设,建设完将电子媒体交给其他部门的同事做广告销售。签合同时是没有防雨罩的,签完合同后易宝公司和我们到现场勘察后,提出要求加防雨罩或者换成其他型号的户外液晶屏,易宝公司向我们报价后,我们没有采纳,一是因为造价太高了,如果要变动型号和造价,显示屏的数量就变少了,二是高速传媒公司有一个子公司在广乐高速有成功的案例,使用户内液晶屏加防雨罩的形式,后来易宝公司的方案没有被采纳,继续使用液晶屏加防雨罩的方案。防雨罩和液晶屏是相差几天安装的。2016年底是广深高速公路安装液晶屏显示屏,防雨方面是亚克力板防雨罩,2016年国庆前我们去现场做评估的时候,液晶显示屏是有亚克力板的防雨罩,不是镂空的,是一个完整的盒子,是不会漏雨的。国庆前就已经有画面正常播放了,但太阳直射时显示效果不好,我们商量把挡板撤掉,当时销售副总张琳和综合部负责电子媒体的同事李跃清、负责广告销售的张苑在贺州站现场决定撤掉,撤掉之后效果比之前好。因为防雨罩是长方形的,把前面的防雨罩拆掉,就像盒子打开前盖子一样。当时有考量进水问题,因为当时是10月份,雨水较少,显示屏是在收费棚的底下,正常是淋不到雨的,进水后,我们找原因,认为可能是下雨,也可能是货车刹车时将雨水甩到液晶屏的屏幕上,我方有要求后面的第二个路段重新安装了防雨罩。江中高速显示屏安装时有防雨罩,显示器和防雨罩是分开的,其他同事反应现场显示效果不好,要求像广深高速一样把防雨罩切除,当时江中高速安装时,广深高速有几个出现问题,但当时还没有到雨季,还没有出现大量问题。2017年4月之后液晶屏坏了很多,当时公司查找原因基本是认为是进水导致的,补救措施是要求易宝公司将显示屏和防雨罩都修好再装回去,易宝公司说显示屏修好了,防雨罩修不好了,要重新加装新的防雨罩,该方案没有履行是因为需要重新签补充协议,签了协议后,需要我方出钱买新的防雨罩,所以公司高层没有同意,在我离职前是有签协议的,但我们没有让易宝公司动工,因为当时广深高速扩建,收费站需要变动,如果我们在变动前装了显示器,在扩建后可能需要重新安装,所以我们没有要求易宝公司动工,到了2018年合同就不是我管了。广乐和江中也没有动工,是因为我们想把广深的先做好,再推行到广乐和江中。2018年有催过易宝公司施工,但没有向易宝公司发施工证,易宝公司一直有追我们施工,但我们没有统一意见。高速传媒公司对上述三位证人容某、江某、陈某的证人证言质证认为,陈某因向客户借款数额巨大,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于2019年11月27日将其免职,其与高速传媒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证言明显带有不利于高速传媒公司的倾向,且其不是高速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高速传媒公司的意思。江某认为损坏的原因包括漏水和维护,但根据合同易宝公司对液晶屏有三年的免费维护期。三证人陈述事实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集中在三条高速公路液晶屏与防雨罩是何时安装的。高速传媒公司招投标的就是具有防雨功能的液晶屏及安装,而非“液晶屏+防雨罩”及安装,投标文件设备清单中以及中标后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均无防雨外罩;2016年8月24日双方签署合同后,项目在2016年10月31日前就已经进入施工阶段,在2016年10月31日高速传媒公司同意易宝公司提出的取电方案和新增保护罩变更;在易宝公司已经安装了广深高速130台液晶屏裸机后,高速传媒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对外销售,且于11月15日与客户北京市优莱斯雅家居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该广告发布期间为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2016年10月25日的会议纪要有容某和陈某的签字,证明两证人明知广深高速在已经安装液晶屏裸机后,在易宝公司单方提出新增防雨罩变更工程后,才开始安装防雨罩的,而非双方合意按照“液晶屏+防雨罩”工程同时安装,更不是高速传媒公司要求易宝公司提供的就是“液晶屏+防雨罩”工程;是易宝公司为了补救才于10月31日单方提出增加防雨罩的申请,之后易宝公司才加装了防雨罩的事实。同时,高速传媒公司认为,广深高速景观改造仅是暂停以旧换新工程,2019年5月再次启动广深项目更换,而易宝公司一直未真正履行广乐与江中高速以旧换新工程,仅是将小部分同型号的库存产品与已损坏产品进行更换后,加装新防雨罩,最终所有液晶屏都是黑屏状态。三星公司对上述证人证言均予以认可,显示屏加装保护罩是高速传媒公司要求且确认的,并验收通过的工程方案,高速传媒公司在防护罩完工后要求拆除前挡板,设备故障是由于雨水及高速传媒公司不当使用导致的,与三星公司生产产品的质量没有任何关系。 高速传媒公司为证明2016年11月广深高速的液晶屏为裸机状态,提供其与北京市优莱斯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同时提供2016年10月至11月的现场照片,拟证明液晶屏当时状态为裸机。易宝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关于高速传媒公司已向易宝公司支付的款项:2016年8月26日支付389700元、1558860元;2016年10月20日支付980460元;2016年12月19日支付1482694元(含新路公司向易宝公司退回履约保证金454664元即履约保证金649520元的70%);2017年1月17日支付396340元;2017年2月22日支付124740元;2017年3月10日支付168720元;2018年2月8日支付1357968.50元,(含高速传媒公司向易宝公司退回履约保证金194856元即履约保证金649520元的30%);上述费用共计5809962.5元(已扣除履约保证金649520元)。关于合同未支付款项,高速传媒公司认为,其实际支付5809962.5元,合同质保金307787.5元(结算价格6155750元*5%)未达到支付条件。易宝公司认为高速传媒公司已支付的费用为5807962.5元,多支付的2000元为屏体破坏的赔偿款,未支付的费用为347787.5元,含项目质保金307787.5元(应自验收之日起一年后支付)及雅瑶服务区LED屏施工费40000元。 关于上述质保金307787.5元及施工费40000元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的问题。高速传媒公司认为,质保期应从追加防雨罩工程安装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易宝公司一直未安装,故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未成就。易宝公司认为,原合同明确约定,硬件部分和技术部分的质保金均是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期满后5日内支付,最后一个验收报告出具的时间是2017年2月24日,则质保期自2018年2月23日届满,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应为2018年2月28日,支付条件已成就。至于雅瑶服务区LED显示屏安装的施工费40000元,高速传媒公司和易宝公司均确认雅瑶服务区的LED屏未安装,即施工费40000元未实际发生。易宝公司确认不再对该40000元安装费提出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纠纷属买卖合同纠纷,2016年8月24日的《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合同》、2017年1月3日的《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补充协议》、2017年2月21日《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补充协议》、《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6)结算协议》均是高速传媒公司与易宝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合同》是液晶显示屏买卖及安装合同,易宝公司作为液晶显示屏的出卖方和安装服务提供方,已经按照双方在《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合同》中的约定,向高速传媒公司提供液晶显示屏产品并进行了安装。2017年1月3日及2月21日的《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补充协议》是防雨罩买卖及安装合同,易宝公司作为防雨罩的出卖方和安装服务提供方,已经按照两份《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补充协议》的约定,向高速传媒公司提供防雨罩产品并进行了安装。至2017年2月24日,高速传媒公司对易宝公司安装的液晶显示屏及防雨罩进行了验收并确认合格,即上述《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合同》及两份《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补充协议》均已经履行完毕。且结合各方提供的证据可知,虽高速传媒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液晶显示屏需满足防雨及防潮要求,但在实地勘察后,高速传媒公司因“已有路网数媒公司测试该方案可行、项目预算已报请上级单位同意、户外屏单价过高”为由,对易宝公司提出的变更为户外液晶屏的建议不予采纳。双方最终在《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合同》中约定高速传媒公司向易宝公司采购户内液晶屏产品并通过会谈记录高速传媒公司同意易宝公司提出的增加防雨罩的要求,后又指令易宝公司切除防雨罩的前挡板,同时亦未组织人员对液晶屏进行日常保洁及维护,导致案涉液晶屏损坏,故高速传媒公司诉请以易宝公司违约为由解除合同,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高速传媒公司据此诉请易宝公司返还款项5117212.5元、退回液晶屏设备并要求易宝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6)结算协议》,系对《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合同》及两份《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补充协议》的清洁及对后续新增防雨罩工程达成的合意。因高速传媒公司以现今全国ETC系统工程改造,在收费站投入广告已失去原有的商业价值而不愿提供施工条件继续履行合同。故因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一审法院依法判令《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6)结算协议》于2021年3月9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因易宝公司将广深、广乐高速收费站的部分液晶屏撤回维修,故易宝公司理应将广深高速的172块及广乐高速的36块液晶屏(含70台替换的液晶屏)修好后交还给高速传媒公司并进行安装和调试。关于合同解除后剩余款项的支付即质保金307787.5元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根据《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合同》约定,质保金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期满后五日内支付。《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6)结算协议》并未对质保金的支付时间进行变更,故仍应按照《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合同》的约定支付质保金。因案涉液晶显示屏及防雨罩均已于2017年2月24日前验收合格,则质保金支付条件已成就,高速传媒公司理应向易宝公司支付质保金307787.5元。因高速传媒公司向易宝公司多支付2000元,易宝公司抗辩该2000元属于屏体赔偿款,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一审法院对易宝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高速传媒公司应向易宝公司支付的金额为305787.5元(307787.5元-2000元)。 关于易宝公司与三星公司是否构成代理关系,因该《制造商授权书》仅是三星公司依据投标文件的模板向原告高速传媒提供的,是为保证易宝公司提供的产品为三星公司认可并授权的正品,在之后的《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合同》《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补充协议》《数字化媒体改造项目(2016)结算协议》均是高速传媒公司与易宝公司之间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故不能视为易宝公司是三星公司的代理人。高速传媒公司据此要求三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464.8元,由上诉人广东高速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志明 审判员  张一扬 审判员  瞿 栋
书记员  李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