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3068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原告珠海市人防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帝悦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粤2072民初1306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1.(2021)粤2072民初1306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10至15行“计算基数、起算期间均合理,予以支持;但其按每日0.01‰之标准计算虽有约定在先,但在人防公司未举证证明因帝悦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其他损失的情况下,结合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定调整为计算标准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为宜”补正为“计算基数、计算标准、起算期间均合理,予以支持”。
2.(2021)粤2072民初1306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6至7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违约金至欠付工程款清偿之日止”补正为“按每日0.1‰支付违约金至欠付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审 判 员 王宏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丽华
书 记 员 潘健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