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3民初1430号
原告:重庆市水利电力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小桥子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0903T。
法定代表人:陈德鑫,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刚,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天地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474715641。
法定代表人:黎开全,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水利电力机械厂与被告重庆市天地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水利电力机械厂于2019年4月8日以被告重庆市天地人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重庆市水利电力机械厂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水利电力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元(原告重庆市水利电力机械厂已预交810元),减半收取为810元,由原告重庆市水利电力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樊 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谢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