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0民初3832号
原告:重庆市水利电力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小桥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0903T。
法定代表人:陈德鑫。
被告:重庆***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5171795XC。
法定代表人:陶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水利电力机械厂与重庆***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水利电力机械厂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水利电力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3.78元,减半收取2211.89元,由原告重庆市水利电力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彬彬